【犯失密乘戒的界線】  堪欽慈誠羅珠仁波

【犯失密乘戒的界線】 
堪欽慈誠羅珠仁波切 講授

在講密乘戒的時候也曾經提到過,密乘戒的優點,就是在犯戒之後可以不斷地重新恢復。恢復的時候,也不一定需要上師在場,只需通過觀想,便可恢復戒體。

一、犯戒的界線

在宣說恢復的方法之前,首先講一下犯失根本戒的界線。因為,無論是犯別解脫戒、菩薩戒還是密乘戒的根本戒,都必須具備一些條件,在不具備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就不算犯根本戒。

密乘十四條根本戒的違犯界線,以前已經講得十分清楚。而大幻化網五條根本戒的界線,有些與十四條根本戒的相應戒條是相同的,至於存在差異的地方,在宣講五條根本戒的時候,也已經講過,今天再講一下這兩種戒的共同界線。

經書中有四條或者七條界線的兩種說法,下面分別進行講述:

(一)四條界線

1、對 境

幾乎每條戒的犯戒對境都是不一樣的,比如:捨棄上師的對境就是上師,瞋恨道友的犯戒對境就是金剛道友……。

怎樣就算是不具備犯戒對境呢?以瞋恨道友為例,比如說,假設兩個人以瞋恨心吵架或者打架,如果兩位當事人都得過密乘戒,並且在吵架的當下也具有密乘戒,就具備了犯戒對境;如果其中一個人從來沒有灌過頂,或者是曾經灌過頂,屬於密乘弟子,但在吵架之前,卻因犯戒而失毀了戒體,並且還沒有恢復,其戒體已經不復存在,這樣就不具備犯戒對境,因為此人與其他沒有學密的普通人完全相同,所以不能作為犯戒的對境。身為密乘弟子與其吵架或打架雖然會違反密乘根本戒以下某些比較嚴重的支分戒條,卻不會犯失密乘根本戒。

同樣,如果捨棄的對象不屬於六種上師或善知識之一,就不會犯失根本戒。舉一反三,其他戒條的犯戒對境也可以依此類推。

2、動機或思想

這裡所說的動機,首先就要以精神是否正常為臨界點。在經續中規定,違犯包括別解脫戒、菩薩戒以及密乘戒在內的所有戒條的人,必須是精神正常的人。如果精神失常,喪失了取捨之心,則無論如何也不會犯戒。因為作出該行為的人意識已經失控,頭腦中根本沒有犯戒的概念,並不是故意去違犯戒條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雖然沒有出現精神不正常的症狀,卻因為出現了一些錯覺,產生了一些誤會,從而導致犯戒行為的發生,但當事人的本意卻並非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會犯戒;

其次,就要以是否有意為準繩。所有的犯戒,都必須在當事人故意而為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果是在無意間不知不覺地作出了犯戒行為,則即使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也不算是犯戒。

由此可知,縱使精神不正常的人以瞋恨心去打罵金剛道友,並且辱駡的內容對方已經聽見,但因為其精神已經顛倒錯亂的緣故,所以就不會犯戒。

3、行 為

這裡所說的「行為」,不包括意識上的行為,而是特指身語的行為(多數的戒條都要求具備身語的行為,但也有少數只需要起心動念就會犯戒,其差別見於十四條根本戒和五條根本戒中)。

以瞋恨金剛道友為例,如果具備了非常嚴重的瞋恨心,但卻不具備打罵的行為,就不會犯根本戒。同樣,在十四條根本戒當中有些是需要肢體行為或者言語為前提的,如果不具備,雖然會有過失,卻不會徹底犯根本戒。

但有一些戒條卻不需要身語的行為,譬如,十四條根本戒中的第四條捨棄慈心,以及第五條捨棄菩提心,就不需要行動,只要在心裡有了「我再也不去為了度化眾生而發誓成佛」的念頭;或者在看到眾生遭受痛苦的時候,心裡反而幸災樂禍;或者在心裡默默發願,無論此人多麼苦不堪忍,即使我有幫助他化解的方法,也一定袖手旁觀,決不出手襄助。如果有了以上的這些念頭,即使陽奉陰違,並沒有在言語中表達出來,或者在身體行為上有什麼表示,也算犯失根本戒。

但類似詆毀宗派,或者詆毀女性之類的戒條,就需要以語言表達為前提,要違反這些戒條,就必須有言說的行為,否則,就不會犯根本戒。

4、結 果

以偷盜為例,假設某人有偷盜的行為,卻不具備所盜竊的物品已經徹底屬於自己的想法,則雖然有一些罪過,但不會犯根本戒。其他戒條也是一樣,如果沒有最終犯戒的結果,沒有完整的犯戒過程,也就是說沒有作到底,也不會犯根本戒。

十四條根本戒與五條根本戒中每一個戒條的要求都是不一樣的,如果這些犯戒的條件全部具備,就是徹徹底底的犯戒。

另外,經書中也有七個條件的說法,下面簡要地進行介紹:

(二)七條界線

1、犯戒能否最終成立,觀待於當事人的犯戒行為是否被強烈的貪心或者瞋恨心等煩惱所攝持。所有大乘的戒條都認為,如果作出了殺盜淫妄等行為,但不具備貪瞋之念,就不會犯戒。大乘菩薩最忌諱、最反對、最討厭的,就是自私心。如果犯戒行為是以自私心為中心所引發的,就屬於犯戒。如果所作所為的發心是為了利益眾生,就不一定會犯戒。說得透徹一點,如果沒有絲毫的自私心,而完完全全是以大悲為出發點,為了對方自身的利益,就不但不會犯戒,反而有很大功德。關於這一點,在經書中有很多公案,想必你們每個人都可以舉出一些例證,所以此處也不必贅述;

2、犯戒能否最終成立,還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清醒地了知對境。此條的要求與前面所講相同,故無需重複;

3、如果戒條要求具備身體的行為,以瞋恨道友為例,則在打金剛道友的行為結束之時,就會犯戒;如果戒條要求具備言說的行為,則要求對方必須聽見,在對方的耳根接收到該信息的當下,就算犯戒;

4、如果屬於意識行為的犯戒,其犯戒的界線一般是指,假使將一晝夜的二十四小時劃分為六等分,則其中每一等分或者階段為四小時,如果在一個階段,也就是四小時之內,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產生了悔改之心,已經決意痛改前非,就不會徹底破戒;但是,如果超過四小時,卻始終沒有悔改之意,反而視若兒戲,甚至引以為榮,就會犯戒;

5、如果發生了犯戒行為,且在四小時之內沒有進行對治,則會犯戒。還有一點就是,所有的犯戒,都要求當事人必須精神正常,並且是存心有意而為;

6、如果在事發當下,當事人不僅沒有後悔心,甚至還存在著滿足的快意,且符合以上條件,就肯定會犯戒。

請大家注意,這裡所說的後悔心,不是指事後的後悔,而是指犯戒當下的後悔。譬如,當下生起後悔心,立即放棄犯戒的行為;

7、每一種戒條都有特定的懺悔時間界線,如果超過這一時間點,就再也無力挽回犯戒的事實。這時除了勵力恢復,便別無他途,否則,就只有在無數個來世中抱恨終天了。

與四條標準不同的是,在犯戒之時,以上的七條標準不一定要完全具備。比如,第三條身語犯戒界線,與第四條意識犯戒界線的要求就不可能同時具備。但無論是四條還是七條標準,只是劃分方式不同而已,其內在含義並沒有太大差別。如果具備了相應的所有條件,其犯戒的程度就會十分嚴重。

綜上所述,三戒中的每一戒條都有各自的細微條件,如果不具備所有細節,則雖然有罪過,卻不會犯根本戒。如果我們能夠詳細地掌握每一戒條的所有界限,能夠精確地把握犯戒的尺度,就能更便於取捨,以免因無知而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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