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業”之 2.偷盜之定義及其果報

“十惡業”之 2.偷盜之定義及其果報

祈竹仁波切



凡明知是屬於他人的東西,下至一片樹葉,我們據為己有,這便屬偷盜的範圍。不單明顯的偷或搶才算偷盜業,連賣貨者在秤上做手腳騙斤的手段也算偷盜。以自己的權勢或地位去巧取豪奪、欺詐別人,譬如警察或當官的人利用其職位而壓詐老百姓等,全屬偷盜業之列。總之,凡把別人的東西自己妄取了,便是偷盜。



大多數偷業基於貪心,但也有為了報仇而作的例子,亦有以愚痴為動機的偷業。但凡有對象、動機、行為及於成功後心生滿足的要素,便算完整的偷盜業道。



他人的財物,往往是費了心血積累來的,而且是他們十分執愛的東西。把這些別人執愛之物強取了,會令他們添很大的痛苦,所以我們亦會有同類果報。



偷盜的果報是於未來生於地獄,同時在許多生中皆常遇被騙、被搶或被盜等遭遇,或會常常貧窮、無財。如果欲求財富豐足,我們首先必須要戒除偷盜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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